這張照片在網路應該流傳好一段時間了,
我應該兩三年前就看過,
這個濟公很威吧?
朋友問我這樣不戴安全帽會受罰嗎?
哈,
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我覺得這個問題的爭點應該是濟公算是駕駛人嗎?
這裡的駕駛人應該是指自然人而言,
所以,
一個穿上濟公造型的自然人應該還是算自然人吧?
這個濟公裝應該只能視為駕駛人衣著之一部份?
那如果這個駕駛人說他騎車的時候是代表濟公呢?
也就是他已經是神明上身,
那他變成神明的載體,
這樣算是行使自然人權利嗎?
如果不是,
那駕駛人不就不構成自然人?
也就是構成要件不就已經被排除違法可能?
好吧,
我只是瞎想,
畢竟就算這個濟公想戴安全帽,
也只能戴個水桶吧?
10/15/2009
濟公都不濟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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