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2009

Funny Kaws 5YL Companion Sculpture by cedar wood


剛剛在 eBay 看到這仙companion,
賣家敘述要求必須是serious collector only,
也就是你不夠認真的話就不要下標,
整個有笑點。

我覺得可以由三個面向來看待此事。

第一就是這個賣家真的非常有心,
他標榜這是西洋杉(cedar wood)雕刻而成,
我不知道西洋杉是不是個容易雕刻塑型的木材,
不過不難想像,
要雕成18吋高,
是需要相當時間和耐心的。

我剛剛孤狗了一下,
西洋杉可是有功能來著,
來看看這一段:

西洋杉的天然香氣可以除臭防蟲,
所以許多週邊產品就這樣產生啦!
做成鞋墊放在鞋子裡,
可以去除鞋裡的臭味和濕氣。

哈哈!
所以是不是不要上色會比較好?
畢竟圖片看來,
上色後質感有點遜,
不上色還可以標榜以上功能,
嘿嘿。

至於精緻度如何是個人主觀認定,
我覺得臉部的弧度整個失焦,
屁股太大,
駝背太嚴重,
側面線條比例失真,
鞋子線條也不對,
雖說雕得像不像是一回事,
但我真心覺得隨便找個三義的木雕師傅,
成品絕對好太多。

第二就是賣家會挑中kaws的companion來當素材,
看上的就是kaws作品的市場注目度和增值性,
不然找個好雕刻一點的作品不就得了?
離題一下,
如果要選,
各位覺得哪仙作品最好雕?
大家請踴躍發言一下。

只是那局限在kaws官方發行的塑膠作品,
雖然說賣家一直強調這個西洋杉作品的稀少性,
但我實在不認為這能加多少分,
當個茶餘飯後的笑談或許才是真。

第三就是這樣到底有沒有侵犯著作財產權?
以我國的著作權法而言,
kaws應該符合該法第三條著作,著作人及著作權的定義,
享有這個companion作品的著作權。

而這個賣家用雕刻的方式到底算不算"重製"?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定義,
應該符合,
而且這個賣家上網公開意圖銷售,
符合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但問題是,
靠,
這個重製也太不像了吧?
一般正常理性之人應該足以分辨,
所謂正版品和這個重製品(如果是的話)的差別吧?

意思就是做得太不像是不是就會不該當"重製"呢?

所以,
我的結論是,
大家就不用太認真了。

報告完畢。


補記:

剛剛吃中飯時,
我仔細想了想,
所謂"重製"在這個案例,
我想,
應該是指重新灌模澆製,
也就是說,
應該是指拿正品來灌模,
開模後生產一模一樣的物品。

所以,
這仙作品的違法性,
在"重製"這個構成要件,
應該就被排除了。

個人還沒學到著作權法,
所以有些看法應該不夠嚴謹,
也沒接觸過實務判例,
不過上面所說的大家也可以看看囉,
我也順便翻翻法典,
當做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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