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2009

想像力大賽


人類的想像力究竟有多驚人,
看看這些通姦案例就懂啦。

所謂急中生智,
七步成詩,(這個比喻不好)
這些個男男女女說出來的理由,
從考察裝潢到染頭髮,
很威。

前幾天有個通姦案例,
妻子率徵信業者闖入第三者的房間,
當場抓姦在床,
不過男方和第三者說他們是在拔罐,
靠,
要不要說你其實是拿老二針灸算了?

尤其沒有警方陪同的破門抓姦,
很容易成立刑法的侵入住宅罪,
所謂抓姦證據也很可能因違法採證而不成立。

通姦除罪化已經喊很多年了,
不過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
認為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的通姦罪並非違憲,

刑分雖然沒教到通姦罪,
但我個人傾向贊成除罪化,
通姦其被非難的程度,
必須用到刑法制裁?

通姦罪雖非重罪,
但所要保護的法益如果是社會公序良俗,
或是家庭生活的和諧,
難道就必須動用到刑法,
而不是可藉由民法來求償?(民法第195條第3項)

再者,
難道通姦罪成立就可以使可能已經殘破的婚姻,
出現轉圜而達到家庭和諧?
被害者精神上所蒙受的不利益,
是否可藉由通姦罪的成立而加以免除?

而且依據刑法第245條規定,
通姦是可以因配偶的事後囿恕,
而免於通姦罪之成立。

最常見的狀況,
就是通常被害者為維持殘破的婚姻,
可能只會對第三者提出告訴,
免除配偶因為通姦而可能成立的刑責,
這難道不是只對第三者的報復,
而非保護法益?

好了,
我講完了,
重點就是,
通姦之一日不除罪化,
我們就會一直看到更有創意的理由,

我的針灸理由還算有創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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