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想像力究竟有多驚人,
看看這些通姦案例就懂啦。
所謂急中生智,
七步成詩,(這個比喻不好)
這些個男男女女說出來的理由,
從考察裝潢到染頭髮,
很威。
前幾天有個通姦案例,
妻子率徵信業者闖入第三者的房間,
當場抓姦在床,
不過男方和第三者說他們是在拔罐,
靠,
要不要說你其實是拿老二針灸算了?
尤其沒有警方陪同的破門抓姦,
很容易成立刑法的侵入住宅罪,
所謂抓姦證據也很可能因違法採證而不成立。
通姦除罪化已經喊很多年了,
不過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
認為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的通姦罪並非違憲,
刑分雖然沒教到通姦罪,
但我個人傾向贊成除罪化,
通姦其被非難的程度,
必須用到刑法制裁?
通姦罪雖非重罪,
但所要保護的法益如果是社會公序良俗,
或是家庭生活的和諧,
難道就必須動用到刑法,
而不是可藉由民法來求償?(民法第195條第3項)
再者,
難道通姦罪成立就可以使可能已經殘破的婚姻,
出現轉圜而達到家庭和諧?
被害者精神上所蒙受的不利益,
是否可藉由通姦罪的成立而加以免除?
而且依據刑法第245條規定,
通姦是可以因配偶的事後囿恕,
而免於通姦罪之成立。
最常見的狀況,
就是通常被害者為維持殘破的婚姻,
可能只會對第三者提出告訴,
免除配偶因為通姦而可能成立的刑責,
這難道不是只對第三者的報復,
而非保護法益?
好了,
我講完了,
重點就是,
通姦之一日不除罪化,
我們就會一直看到更有創意的理由,
我的針灸理由還算有創意吧?
7/09/2009
想像力大賽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