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這則新聞有爆笑到。我說這些父母也太超過,消費券幹起來自己花,不顧小朋友感受,這下被投訴算他們活該。問題是,我還真是好奇,小朋友怎會懂得打電話到兒福聯盟?還有兒福聯盟打算怎樣處理?
這個案例中,小朋友擁有消費券的所有權應該是沒問題的,自然他也有權利決定要怎樣花用,父母親是沒有權利可以拿走小朋友的消費券,我猜父母親一定會主張因為小朋友不懂得怎樣花用,也怕小朋友拿到消費券之後購物被騙被搶,或是小朋友沒有數字概念等,將這些消費券代為保管或是花用。我想這只是父母的一種權限,而不是權利,也就是父母親不應該主張親權來限制小朋友拿到消費券與否。最好的方法是父母親可以代為保管,然後將等值的金錢匯入小朋友的帳戶讓其自主管理,或是就帶小朋友去花到爽是最好,如果父母執意不讓小朋友擁有消費券,小朋友可以告父母侵占嗎?這我就不知道了。。。
假設啦,小朋友真的拿著消費券跟我買了個3600元的玩具,鑒於小朋友可能是無行為能力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買賣契約(負擔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這種買賣契約可能會因效力未定而無效,不過物權行為(交付玩具)可能因為是純獲法律利益之行為所以有效(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小朋友擁有玩具所有權。若父母親因為買賣契約不成立主張返還金錢,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返還價金,我可以主張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小朋友返還玩具的所有權。
附註:這個小朋友還真天殺的可愛.....
1/22/2009
消費券之二三事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